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需审慎把握,应以尊重法人人格独立性、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能提升债权人清偿率、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时,人民法院可例外裁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出质标的,双方就质押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因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等主体因素的认定,应以公司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仅以境外公司出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股东同意或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但该纳税主体仅是就税收征管环节而言。在挂靠关系项下,因税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而挂靠人作为对工程实际投入、管理及最终收取工程款的主体,亦应系税款的最终承担者。如无特别约定,被挂靠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应从其应付挂靠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计算已完成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及加固修复的费用,一审法院以该当事人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为由,未准许其司法鉴定申请不合法。因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该当事人对此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其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债权人诉请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付款,其胜诉判决经强制执行未受偿任何款项,债务人未完成其向债权人的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债务人支付货款。
采煤企业的采矿权为地下开采的权利,应当合法开采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对生态及地面土地的利用造成影响和破坏。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所作设施农业工作,并未对采矿产生压覆,因此采煤企业不能当然阻却该公司利用案涉土地进行农业工作并获取收益的权利,采煤企业再审主张该公司建设大棚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采煤企业应当对其开采行为致土地塌陷对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