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公司破产的案件,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利用其身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审理中,唐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庆某公司生产经营。刘某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公司借款,借款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大股东有举证能力和举证义务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均将某重工集团公司确定为曹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中的受害人,判令曹某退赔违法所得并将包括本案款项发还某重工集团公司。因此,某重工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之间因涉案7份《购销合同》而发生的资金往来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生效刑事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应以民事裁判实质性变更生效刑事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庄河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而与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签订意思表示冲突的债务豁免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系列合同时,如通过合同条款解释、合同体系解释、合同目的解释等方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名为债务豁免、实为债权转让,显名的债务豁免合同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该合同不应因已被对外公示而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撤销权行使期限之规定,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至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规定,而非对于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所以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不能及于破产撤销权。
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