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高管全面负责经营且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知晓未签合同法律后果却未主动要求签约,系自身未勤勉履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违背诚信原则与核心价值观,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
从发起者发起的商品众筹成功后的结果来看,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众筹时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实际生产,不存在研发失败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预期的,
审理保函案件,需强化金融主体风险防控指引,明确保函开立人应履行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规定受益人不得通过变造合同、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误导开立人,否则须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了“诚信为本”的金融交易基本原则,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的信用投机行为,引导企业以契约精神筑牢经营根基。既为金融担保领域确立行为规范标杆,又为“信用可量化、违约必追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
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债权人主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债权人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取得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非提起该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