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金泥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增加187.74万元无效的主张成立、关于确认注册资本增加3866.32万元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2025

01-10

个人履行补偿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实际减少,因目前尚未有相应的退税规定。纳税义务人收到股权转让收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续任何对股权交易双方的业绩补偿都不影响当期收入的确认。纳税义务人主张根据履行补偿义务回购注销后最终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收取的部分应当退还缺乏法律依据。

2025

01-09

一般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025

01-08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汉力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胡虎跃、胡旭碧二人。振华公司仅以胡虎跃、胡旭碧系夫妻为由,主张汉力士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要求二人承担汉力士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振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

2025

01-07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2025

01-06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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