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语境下,考虑到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以上”不包括本数,需超过二分之一(过半数)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施工方,应当根据施工情况准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对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各种情形和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和防止损失的扩大。衡毓彪未举证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法院可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停工、窝工损失。
人民法院确认为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对于全体债权人和管理人均具有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法律羁束力,债权人不得再就该裁定记载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鉴于生效裁定的法律效力,作为债权人仍持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如经审判监督程序对债权性质或者金额作出重新认定的,可由管理人申请破产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系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示同意之外,对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情况进行扩张性解释,解决的是其他股东平时默示同意但在诉讼中明示不同意的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该种默示同意主要适用于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形,除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要件外,还需要同时符合“对其实际行使股
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公司解散纠纷;同时,公司解散纠纷不仅具有财产纠纷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故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采严格审慎的司法原则。权利人在专利有效、有初步侵权证据前提下起诉并依风险撤诉不担恶意责任,被诉方若欲反诉恶意诉讼须直证对方“明知无权利基础仍谋不正当利益”。微信朋友圈等疑似现有设计公开需结合账号属性、好友权限、商业沟通脉络等形成完整知情证据链,否则仅凭“在后公开+撤诉”难以击穿维权外观。